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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4 條
本辦法獎勵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起,每二年辦理一次,參選者就報名日之前二年期間內,具有前條所列環境教育相關優良事蹟,得於辦理年度之四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報名參加。

自然人向戶籍地或任職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機關(構)、事業、學校、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向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但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構),應向其直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名。

參選者當年度僅能選擇一種獎勵項目參加。

參選者參選前二年內,需無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或自治條例始得報名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