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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6 條
審查程序如下:
一、初審:於辦理年度之六月一日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審查,除第三條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列獎勵項目,初審至多取前三名外,其餘各款獎勵項目初審取第一名,於辦理年度之十月三十一日前,將初審結果送至中央主管機關參加複審。
二、複審:辦理年度之十一月一日起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實地訪查,至多取六名進入決審。
三、決審:由中央主管機關針對進入決審名單辦理評審,決議獲獎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