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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獎獎勵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9 條
評審委員審查第三條各獎勵項目參選者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利害關係人得向本部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進行審查有偏頗之虞。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評審委員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利害關係人於審查期間對於評審委員提出迴避申請,於所舉之原因及事實釋明資料不足以佐證時,評審委員無須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