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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107年05月29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提報單位:指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
二、參加對象:提報單位之員工、教師、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