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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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計畫與成果提報執行辦法
( 107年05月29日)
第 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抽查前一年轄區內提報單位之環境教育計畫執行成果,並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載抽查結果。
前項抽查應確認下列事項:
一、執行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內容符合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之環境教育定義。
二、執行成果符合提報單位所訂定之環境教育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第一項抽查結果,指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增加抽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