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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講習執行辦法  ( 107年05月29日)
第 8 條
處分機關裁處環境講習,應依附件一計算環境講習時數。

一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區內,第二次以上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同條同項(款、目)規定者,應依前項規定之二倍計算環境講習時數,最高至八小時。

一行為違反同一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分機關同時處罰鍰及停工、停業處分者,其環境講習時數應從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