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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三 章 罰則 ( 100年11月23日)
第 14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依第十二條規定之檢查、檢驗測定、查核或命提供有關資料者,處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