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第 二 章 管理 ( 100年11月23日)
第 9 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以下簡稱專責人員),依前條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計畫,執行管理維護。

前項專責人員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並經訓練取得合格證書。

前二項專責人員之設置、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