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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101年11月23日)
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各款所列公私場所,應依所屬業別或屬性認定其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認定產生爭議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