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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場所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管理辦法  ( 111年06月24日)
第 7 條
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進行定期檢測,除細菌及真菌室內空氣污染物之定期檢測外,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位置須依巡查檢驗結果,優先依濃度較高巡檢點依序擇定之。但有特殊情形,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檢具相關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室內空氣污染物採樣點之總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管制室內空間小於或等於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一個。
二、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二個。
三、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一萬五千平方公尺小於或等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三個。
四、管制室內空間大於三萬平方公尺者,採樣點至少四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