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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通訊社設置條例  ( 88年01月20日)
第 5 條
本社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
一、對大眾傳播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大眾傳播事業人員。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董事,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董事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