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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 96年09月20日)
第 5 條
審議委員會得邀請左列人員於會議時列席陳述意見。
一、中央主管機關承辦人員。
二、專家學者。
三、有關機關代表。

前項人員於會議表決時退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