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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 105年11月09日)
第 13 條
通訊傳播委員會每年應就通訊傳播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弱勢權益保護及服務之普及等事項,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建議。

改進建議涉及現行法律之修正者,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說明修正方針及其理由。

前項績效報告、改進建議,應以適當方法主動公告之並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