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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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基本法
( 105年11月09日)
第 3 條
為有效辦理通訊傳播之管理事項,政府應設通訊傳播委員會,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國家通訊傳播整體資源之規劃及產業之輔導、獎勵,由行政院所屬機關依法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