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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新聞局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 95年04月20日)
第 3 條
重製或複製本局持有或保管本法第三條之政府資訊,依本局持有或保管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其需付郵遞送者,郵遞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申請重製或複製非附表所列政府資訊外觀型式之本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者,按重製或複製之工本費,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