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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實施階段大眾傳播事業及從業人員管制辦法   第 二 章 出版事業 ( 109年09月24日)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事業指發行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之事業。

第 5 條
動員實施階段,報紙、通訊稿、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品不得記載錄製下列內容:
一、危害社會治安、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事項。
二、涉及國家安全之機密。
三、足以影響民心士氣之不實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