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錄影節目帶之分級管理 ( 105年06月17日)
第 11 條
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義務之人於錄影節目帶發行、租售、展示陳列或提供前,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負分級義務並標示分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