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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5年06月17日)
第 20 條
錄影節目帶由有分級義務之人製作標籤黏貼或印製於錄影節目帶側面及其封套上。

前項標籤應載明節目名稱、長度、級別及內容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