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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5年06月17日)
第 21 條
限制級錄影節目帶應於錄影帶(片)、封面及封底上明顯標示「本片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觀賞」字樣。封面及封底之圖片及文字不得有限制級情形出現。

前項封面及封底標示不得小於五分之一之版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