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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附則 ( 105年06月17日)
第 22 條
廣告宣傳品內容應符合錄影節目帶內容,並適合一般觀眾觀賞,且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二、涉及性、暴力、恐怖、血腥或其他對兒童、少年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