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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 105年06月17日)
第 4 條
出版品之出版、發行、供應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銷售、陳列及供應前,自行分級;其對於自行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