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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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 105年06月17日)
第 5 條
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者,列為限制級,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閱聽:
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
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
三、過當描述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者。
四、過當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