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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第 二 章 出版品之分級管理 ( 105年06月17日)
第 8 條
租售限制級出版品者,應將限制級出版品以下列方式擇一陳列: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三、外加封套。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租買」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