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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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出版金鼎獎獎勵辦法
( 100年05月02日)
第 5 條
為辦理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事項,行政院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得遴聘專業人士九人組成評審團。
評審團委員為無給職。但評審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或交通費。
評審團應依報名參賽作品內容、表現方式之創意、實用性、豐用性及正確性等事項進行評審,其評審標準由評審團議定之;評審團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