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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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 104年06月10日)
第 11 條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