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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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 104年06月10日)
第 12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