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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 104年06月10日)
第 15 條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之。電影片映演業設置網路訂票系統者,亦同。

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應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前項所載事項。

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為執行電影片分級制度,有確認電影片觀眾之年齡、條件必要者,得要求觀眾出示證明。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映演場所或電影票券之顯著處明確標示投保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