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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  ( 104年06月10日)
第 20 條
除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外,使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電影片之廣告宣傳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