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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法施行細則  ( 111年07月05日)
第 11 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合計每場不得超過十二分鐘。

前項廣告片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非宣傳電影片之廣告片、幻燈片。

第一項映演廣告片時間逾九分鐘者,其映演電影片之廣告片時間不得少於所逾時間,且國產電影片之廣告片映演數量不得少於一部。<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