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營利事業適用本辦法之獎勵,應由被投資之電影片製作業提出申請。
申請人屬新投資創立者,應自公司設立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屬增資擴充者,應自辦理增資,並於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或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文化部申請核發營利事業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抵減核准函(以下簡稱核准函):
一、新投資創立或增資前、後營業項目載有經營電影片製作業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
前項第二款國產電影片投資及製作計畫,其格式由文化部定之。
第二項所定增資擴充係分次為之者,其依同項規定提出申請之期限,應自第一次辦理增資,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之次日起算。
文化部於核發第二項之核准函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