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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12月31日)
第 11 條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設立分支機構之審議。
三、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
四、年度預算、決算及績效目標之審議。
五、規章之審議。
六、自有不動產處分或其設定負擔之審議。
七、本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八、執行長之任免。
九、本中心經費之籌募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十、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