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12月31日)
第 17 條
本中心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