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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108年12月31日)
第 25 條
財團法人國家電影中心解散之日,其權利及義務由本中心概括承受,不受財團法人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本中心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