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四 章 會計及財務 ( 108年12月31日)
第 27 條
政府機關核撥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政府機關核撥之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中心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