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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二 章 組織 ( 108年12月31日)
第 7 條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相關學識經驗者。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