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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設置條例   第 五 章 附則 ( 108年12月31日)
第 31 條
對於本中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得依訴願法之規定,向監督機關提起訴願。

第 32 條
本中心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

本中心解散時,其人員應終止契約;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其相關債務由監督機關概括承受。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