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 條
文化部辦理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由文化部指派文化部相關主管至少一人為董事,其餘董事由文化部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電影、電視及廣播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具法律、財務、行銷管理等相關專業人士或對藝術文化界有重大貢獻或傑出表現之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董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三分之一。
文化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置監事三人至五人,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具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管理等相關學識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