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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9年05月19日)
第 10 條
文化部應以影視聽中心年度績效評鑑結果,作為次年度核撥經費及補助之參考,並得為必要之處理。

文化部得限期命影視聽中心就評鑑結果所列缺失事項積極改進,並納入業務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