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9年05月19日)
第 6 條
影視聽中心應依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計畫,擬具前條第二款業務績效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送文化部,交由評鑑小組審議。

影視聽中心得邀集文化部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以研提前項業務績效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