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績效評鑑之程序如下:
一、自評:影視聽中心應配合年度決算於會計年度終了時,擬具年度執行成果、業務績效及目標達成率、年度自籌率比率達成率及經費核撥等事項之自評績效報告,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併同年度決算書,於每年二月底前報送文化部。
二、複評及核定:評鑑小組得視需要辦理實地訪視,並參酌前款自評績效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提出評鑑意見。影視聽中心應回覆評鑑小組之評鑑意見,並擬具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於每年四月底前提交文化部予以核定。
前項年度績效評鑑報告,應由文化部提交分析報告送立法院備查。
影視聽中心應主動公開年度績效評鑑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