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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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
第 六 章 罰則
( 107年06月13日)
第 41 條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本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機關予以左列處分:
一、警告。
二、罰鍰。
三、停播。
四、吊銷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