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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 105年11月11日)
第 12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定許可之申請,經本會審查認有應補正情形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駁回其申請。

本會得會商交通部審查前項許可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