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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 105年11月11日)
第 13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所稱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所稱政令宣導節目,係指有關政府措施與成果之介紹事項。

前項節目內容均應客觀、公正、確實、完整,且不具廣告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