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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 105年11月11日)
第 21 條
電臺應備節目日誌,逐日記載當日各項節目名稱或標題、播音語言、主持人姓名、起訖時間、製作單位、簡要內容及所播送之廣告內容。

日誌表格,由各廣播、電視事業自行製訂,其保存期限為二年,以備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