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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廣播電視節目管理 ( 105年11月11日)
第 22 條
廣播電臺每次播音開始、結束及節目更換時,應播報臺名、呼號及頻率;其於節目進行中,並應斟酌情況,每半小時簡報臺名一次,以資辨認。

電視電臺及特種任務電臺,準用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