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05年11月11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職位之人員。但屬顧問性質者,不在此限。
二、政黨章程、組織架構明定之各部門及直轄市、縣(市)分支機構之正、副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