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 105年11月11日)
第 6 條
廣播、電視事業應依核定之營運計畫執行。

原核定之營運計畫有變更時,廣播、電視事業應提出下列文件,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核准:
一、營運計畫變更目的及說明。
二、營運計畫變更對照表及其說明。
三、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