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廣播電視營運管理
( 105年11月11日)
第 7 條
本法第十三條所稱廣播、電視事業之組織規定如下:
一、廣播事業應分設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新聞、教學、業務、專業廣播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
二、電視事業應分設新聞、節目、工程及管理部門外,並應視其性質增設教學、業務或其他有關部門。其員額自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