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 105年01月30日)
第 2 條
本規則所稱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總臺長、臺長、分臺長或與其職務相當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