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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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法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 107年06月13日)
第 17 條
籌設許可證所載內容變更時,籌設人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籌設許可證遺失時,應於十五日內申請補發。